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中興大學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中興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校友感情,砥礪校友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並以宏揚母校「誠樸精勤」之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於直轄市、縣(市)設立分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國立中興大學所在地(台中市國光路 250  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項聯繫校友感情,促進交流之活動。

二、舉辦有關促進校友學術研究之活動。 

三、舉辦有關促進校友事業合作與發展之活動。

四、舉辦有關促進校務發展之活動。 

五、籌辦在校生獎(助)學金事項。 

六、編印『興大校友』(季、半年、年刊)。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一、個人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國立中興大學畢(肄、結)業者。 

(二)前台灣省立中興大學、前台灣省立農學院、前台灣省立法商學院畢(肄、結)業者。 

(三)前台灣農林專門學校、前台灣高等農林學校、前台北帝大農林專門部、前台中高等農林學校、前台灣省立台中農業專科學校、前台灣省立行政專科學校、前台灣省立行政專修班畢(肄、結)業者。 

(四)現(曾)任教(職)母校者。

二、團體會員(分永久及一般會員): 

(一)凡支持本會宗旨之本校系(所、學位學程)友會、姐妹會及各地區校友會為當然會員,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三人, 以行使權利。 

(二)創新育成中心所培育畢業的廠商。

三、贊助會員: 創新育成中心所培育之現任廠商,與校友總會有共同理念者。

四、預備會員: 就讀於母校之在校生,得申請為本會預備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左列各項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本會各種刊物之投稿權。

四、本會舉辦之各種福利。 

五、母校及校友間之聯繫及洽詢。 

預備會員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三條 凡本會會員負有左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及活動。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及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 理監事得由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以通訊投票方式選舉之,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出缺時應分別依序遞補。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連任一次為限。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正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七、擬訂各種內部作業組織辦法。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本會理監事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通過者。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另設總務、聯絡、學藝三組及祕書若干人,組長、副組長及秘書由秘書長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長聘任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理、監事、正副秘書長、組長、副組長及秘書均為無給職。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訂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分會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之。定期大會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之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及分會理事長列席,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貳仟元、預備會員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貳仟元、預備會員貳佰元。

三、永久會費: 個人會員伍仟元、團體會員壹萬伍仟元(含入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助。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卅六條 訂定及修訂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八十八年六月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八十八年七月廿三日行政院內政部八八二五九五九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會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內政部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二七二五號准予備查。 

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年九月一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三一五三五號准予備查。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提議。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一○年一月一十六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